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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
来源:高冬竹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5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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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7日至2005年间,依据与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订单,为其加工和供货计价达19431698.41元。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计10134588.44元,并扣减其提供辅料计7827604.1元后,长期拖欠原告货款1469505.87元。
  高冬竹律师接受原告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委托后,将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,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。虽然被告提出种种理由抗辩,但是该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原告律师代理意见,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69505.87元,承担欠款利息70808 元,合计 1540313.87元,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宣判后,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不服,上诉至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被上诉人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继续委托高冬竹律师为其代理人。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于2007年12月14日判决:驳回上诉,维护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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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高冬竹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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