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冬竹律师亲办案例
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来源:高冬竹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7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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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8年8月26日,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称:原告与被告上海某通信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,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存储服务器、硬盘等货物一批,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货物,货物总价值1984940元。被告应当于收到货物并验收合同后90天内付清全部款项,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84940元,并支付逾期违约金。
  高冬竹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某通信公司委托后,一方面申请法院追加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、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为第三人,另一方面及时调查收集若干证据,以证明在原告、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,原告交付货物的义务尚未履行,被告据此并不对原告负有债务。此外,就案件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等问题多次与法官交流、沟通。特别是在庭审中抓住案件关键问题充分举证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。
 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被告方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,于2009年7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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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高冬竹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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